问:对于委托加工业务的消费税,双方应该如何核算?
答:企业委托其他企业加工应税收消费品时,应交消费税的账务处理方法。委托加工,仅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和主要材料,并支付一定的加工费,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的加工方式。按照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委托其他企业加工应消费品时,应由受托企业代收代缴消费税。企业收回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后,如果直接出售,出售时不再计缴消费税;如果企业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连续生产后,产品出售计缴消费税时,准许从应交消费税税额中扣除委托加工收回时已支付的消费税税额。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交消费税的账务处理方法如下:
受托方:
在委托方提货时,代扣代缴应交消费税时会计分录如下:
代扣时:
借:应收账款--应收委托企业消费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代缴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贷:银行存款
委托方:
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直接用于销售时,应将收回时所支付的消费税,计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成本,会计分录如下:
借:委托加工物资
贷:银行存款
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时,应将收回时所支付的消费税,计入"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账户的借方,以抵减连续生产后,应税消费品出售时的应计缴消费税。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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