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资格是如何认定的?
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为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委托加工(另有规定者除外)、委托代销金银首饰的,受托方是纳税人。
申请办理认定的经营单位,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认定;原有的经营单位,应自接到人民银行重新审核许可证准予继续经营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认定,领取《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表》填写完毕,随下列资料交主管税务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准予从事金银业务的批件或《经营金银制品业务许可证》及复印件;
《营业执照》;
《税务登记证》
经营金银首饰购销存台账式样;
金银首饰会计核算方法和会计科目设置说明;
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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