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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消费税计税依据确定
作者: 文章来源: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1-25 16:32:12
根据《
增值税
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的,按顺序有三种方式确定销售额,其中第一种方法就是“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根据《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6号)“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
消费税
。
文章录入: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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