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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消费税计税依据确定
作者: 文章来源: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1-25 16:32:12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的,按顺序有三种方式确定销售额,其中第一种方法就是“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根据《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6号)“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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