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内容:个人出售住房是否要缴纳
土地增值税?
回复内容:《层转<
财政部 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
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锡地税发[2007]147号) 规定:
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符合下列条件的),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
土地增值税。
根据锡政办发[2005]72号文件规定:我市普通住宅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含1.0),单套
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含1.44倍)。
对个人转让非普通住宅,经向主管
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
增值税;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
土地增值税。
个人转让非普通住宅应征税的,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按转让收入的1.5%计征
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