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9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向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广东、山东、湖南、吉林、河南、安徽、山西、湖北、新疆、江苏、广西、浙江、辽宁、海南、四川、陕西、甘肃、云南、江西、黑龙江、贵州、福建省(直辖市、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市等国家税务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湘财证券有限公司等证券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1069号就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科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证券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名单附后)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做出了规定。
一、 规定了上述证券公司所属分支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经批准实行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以下称汇总纳税)的企业总机构或集团母公司(以下称汇缴企业)及其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以下称成员企业),除本通知第十三条的规定外,一律执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的汇总纳税办法。
本通知规定,从2004年起,上述证券公司所属分支机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在各证券公司总部所在地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办法。
注意:上述证券公司所属分支机构从2004年起暂不实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办法,而由各证券公司总部所在地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规定了上述证券公司年度应报送的材料和报送机关。
文件规定‚上述证券公司应在每年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汇总纳税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三、对特区证券公司的特殊规定
通知规定,总部设在深圳特区内的证券公司,应将深圳特区内的业务与特区外业务分别核算,分别按规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其他管理要求
1、上述证券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和检查。
2、上述证券公司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所属分支机构发生变化,需调整汇总范围、预交税款比例和变更名称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通知。
五、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名单详见法规原文。
六、相关政策链接
今年国家税务总局通过通知的方式批准了多家有限公司采用和湘财证券有限公司等证券公司一样的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它们是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证券公司,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证券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062号 ;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6号;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证券公司,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证券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第1016号;天安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等保险公司,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安保险有限公司等保险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1040号;东吴证券有限公司,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证券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第1018号。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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