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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一般纳税人期货交易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作者: 文章来源:中立诚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16 21:19:48

1994年11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就期货交易征收增值税问题下发了《货物期货征收增值税具体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244号),此通知使各地税务机关在对货物期货征收增值税时有了相对明确的依据。但是在征收工作的开展过程中,期货交易升贴水有关税款征收与专用发票开具问题日益凸显,因此,针对此情形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货交易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060号)。涉及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了升水与贴水的概念

所称升水,是指按照规定的期货交易规则,所注册货物的等级、重量、类别、仓库位置等相比基准品、基准仓库为优的,交易所通过升贴水帐户支付给货物注册方的一定差价金额。

所称贴水,是指按照规定的期货交易规则,所注册货物的等级、重量、类别、仓库位置等相比基准品、基准仓库为劣的,交易所通过升贴水帐户向货物注册方收取的一定差价金额。

二、规定了增值税发票如何开具

一般纳税人在商品交易所通过期货交易销售货物的,均可按照标准仓单持有凭证注明货物的数量和交割结算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而且,规定了升贴水时注册人和注销人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在期货交易中仓单注册人注册货物时发生升水的,在该仓单注销(即提取货物退出期货流通)时,注册人就升水部分款项向注销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计提销项,注销人凭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进项。反之,发生贴水的,则需要注册人在取得商品交易所出具的《标准仓单注册升贴水单》或《标准仓单注销升贴水单》后,按照所注明的升贴水金额向注销人开具负数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冲减销项,注销人凭取得的专用发票调减进项税额。在此处有两点提醒纳税人:

1)、发生贴水时,一定是注册人向注销人开具负数专用发票,由仓单注销人向仓单注册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绝对不允许的。

2)注册人一定要将升贴水单留存,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检查之用。

该通知自2005年12月1日起执行12月1日前注册的期货仓单交易增值税征管问题仍按国税发[1994]244号文件及有关规定执行。国税函[2005]1060号文件是对期货交易增值税征收的进一步加强,这意味着期货交易标准仓单升贴水税收管理日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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