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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招待费、代收水电费等税前扣除问题
作者: 文章来源:中立诚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6-14 1:39:19

  问题:问题1:新税法规定:业务招待费是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最高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千分之五,如果现在收到一张餐费的发票,金额为500元,在实际做凭证时,是按500元的60%即300元进招待费呢?还是先按500元进帐,等到年底汇算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呢?问题2: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可税前扣除,我理解的合理是指签定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保的员工的工资,如果我公司有刚被录用,在试用期未签合同,工作了一或两个月辞退的员工,但又为其开了工资,这部分员工的工资可税前扣除吗?如果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申报软件中,需在雇员中申报,还是在非雇员中申报,另外,只签合同而未缴社保这种情况,是否也允许税前扣除?问题3:某小区物业无偿提供一套房屋作为我公司仓库和办公室,发生的水电费用交给物业代缴,物业方面提供收款收据,用途为代收的水电费,这种收据可以进费用并在税前扣除吗? 


  答复:企业所得税管理处:1、你单位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应按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并于年度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整,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新税法所称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其中任职或受雇的员工是指与企业签订了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书面劳动合同的人员。你单位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人员工资不允许税前扣除。

  3、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0号)的规定,你单位发生的水电费用未取得合规发票,不允许税前扣除。

  个人所得税管理处:企业虽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上的雇佣关系,该员工身份属于雇员性质。
 
文章录入:王娟    责任编辑:王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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