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内容:企业招用残疾人在
企业所得税方面可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回复内容:《
财政部 国家
税务总局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
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2007]92号)规定,
税务登记为各类所有制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
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单位实际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加计扣除部分,如大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扣除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本年度和以后年度均不得扣除。亏损单位不适用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单位在执行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办法的同时,可以享受其他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对单位按照该文件第一条规定取得的
增值税退税或
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
企业所得税。
上述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