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 税务频道 >> 纳税辅导 >> 各税种纳税辅导 >> 企业所得税 >> 文章正文

税前准予扣除项目——向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
作者: 文章来源:中立诚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16 23:09:43
    企业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对国家重点交响乐团、芭蕾舞团、歌舞团、京剧团和其他民族艺术表演团体的捐赠,对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非生产经营性的文化馆或群众艺术馆接受的社会公益性活动、项目和文化设施等方面的捐赠,其捐赠额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企、事业单位等通过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的其他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可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依据:国税函[2002]890号、京国税函[2002]634号


 
文章录入:chinesetax    责任编辑:chinesetax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字体: 】 【我要投稿】【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Google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会计实务
    会计网校
    北京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推荐下载
    与google合作的广告

    新闻排行

    中央

    地方

    国外

    热点

    工商管理

    管理文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