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 税务频道 >> 纳税辅导 >> 各税种纳税辅导 >> 企业所得税 >> 文章正文

解读《关于期货经纪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作者: 文章来源:中立诚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16 19:50:06
为落实“国九条”精神,解决期货行业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国税总局于2005年1月26日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货经纪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04号),就期货经纪公司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做出规定。期货经纪公司应在公司总部所在地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

通知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实行统一结算、统一风险控制、统一资金调拨、统一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期货经纪公司所属营业部,应以期货经纪公司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因此,期货经纪公司应在公司总部所在地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所称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是指纳税人同时具备在银行开设结算帐户、独立建立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等条件的企业或者组织。对于期货经纪公司由于实行的是统一结算、统一风险控制、统一资金调拨、统一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其所属营业部不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条件,所以应以在公司总部所在地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

期货经纪公司企业所得税统一缴纳,对期货经纪公司较为有利,一方面各营业部之间可以盈亏互抵,避免重复纳税,另一方面,可将期货经纪公司应在公司总部设在低税率区,以达到税收筹划的目的。
文章录入:chinesetax    责任编辑:chinesetax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字体: 】 【我要投稿】【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Google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会计实务
    会计网校
    北京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推荐下载
    与google合作的广告

    新闻排行

    中央

    地方

    国外

    热点

    工商管理

    管理文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