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国九条”精神,解决
期货行业有关
企业所得税问题,国税总局于2005年1月26日下发了《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期货经纪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04号),就期货经纪公司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做出规定。
期货经纪公司应在公司总部所在地统一缴纳
企业所得税。
通知规定,根据《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实行统一结算、统一风险控制、统一资金调拨、统一会计核算和财务
管理的期货经纪公司所属营业部,应以期货经纪公司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因此,
期货经纪公司应在公司总部所在地统一缴纳
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所称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是指纳税人同时具备在
银行开设结算帐户、独立建立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等条件的企业或者组织。对于
期货经纪公司由于实行的是统一结算、统一风险控制、统一资金调拨、统一会计核算和财务
管理,其所属营业部不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条件,所以应以在公司总部所在地统一缴纳
企业所得税。
期货经纪公司
企业所得税统一缴纳,对期货经纪公司较为有利,一方面各营业部之间可以盈亏互抵,避免重复纳税,另一方面,可将
期货经纪公司应在公司总部设在低税率区,以达到
税收筹划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