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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获得的政府部门给予的实物奖励应如何纳税
作者: 文章来源: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23 23:09:24

      问:最近,我公司获得当地政府的税收贡献奖,政府部门奖励我们一辆汽车,对此如何进行账务及税务处理?

      答:关于企业获得的政府部门的奖励,现行税法并没有专门的文件或者条款作出规定。我们认为,对于企业获得的汽车实物奖励,应按照现行税法及总局相关文件关于受赠取得非货币资产的处理规定予以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第二条,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三)的通知》(财会[2003]29号)的相关规定,企业接受捐赠取得的资产,应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即借记“固定资产”,贷记“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银行存款”。企业按税法确定的接受捐赠资产的入账价值在扣除应缴纳的所得税后,计入资本公积,即对接受捐赠的资产,不确认收入,不计入企业接受捐赠当期的利润总额,即借记“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或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收入金额较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纳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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