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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支出问题
作者: 文章来源: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23 23:09:06

  问:我是一家建筑单位,专门从事工程的勘察、钻探。每一项工程都有较大金额的农民工工资支出,而且农民工的流动性很大,我单位在支付农民工的工资时都是在每项工程结束后以工资单的形式发放并记入工程施工,请问是否合理?  

  答: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第八条 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劳社部发[2004]22号  

  三、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  

  六、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农民工工资标准等内容,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支付方式可由企业结合建筑行业特点在内部工资支付办法中规定。 



  十、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十一、企业因被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根据上述规定,建筑单位应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贵公司在工程结束后支付农民工的工资显然不符合上述规定。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会[2003]27号)的规定,农民工的工资计入“工程施工”科目是合理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规定,工资薪金支出实行计税工资扣除办法,其标准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执行。允许税前扣除计税工资的企业员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工、临时工。超出计税工资标准的部分要做纳税调整。企业税前扣除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及配比原则。即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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