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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对于开办费的范围、摊销期限有何具体规定
作者: 文章来源: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21 10:38:16
问:
企业所得税
对于开办费的范围、摊销期限有何具体规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
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4]第3号
第三十四条 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
前款所说的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
固定资产
和
无形资产
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支出。
文章录入: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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