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根据《
企业所得税扣除办法》的规定,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可以扣除,但我县税局规定劳动保护费税前扣除标准为人均200元,我企业是重型设备生产企业,每年发放三套工作服,每套80元,加上防砸鞋、手套、防毒面具、金额远大于人均200元,问,我们的这些支出能否税前扣除?我县税局的规定是否有依据?
答:《扣除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可以扣除.劳动保护支出是指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所发生的支出.
判断劳动保护费是否能够税前扣除的关键是:(1)劳动保护费是物品而不是现金;(2)劳动保护用品是因工作需要而配备的,而不是生活用品;(3)从数量上看,能满足工作需要即可,超过工作需要的量而发放的具有劳动保护性质的用品就是福利用品了,应在应付福利费中开支,而不是在管理费用中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