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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税工资新旧标准如何衔接
作者: 文章来源: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2-19 10:50:05
   财务人员在填写新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问:在办理2006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申报表中的计税工资税前扣除限额还是适用调整前的标准计算填写?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政策具体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37号)的规定,从2006年7月1日起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调整到人均1600元/月。这就出现了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存在两种计税工资标准的情况。为了做好新旧标准之间的衔接,规范纳税申报,国家税务总局专门下发了《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执行口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043号),其中明确规定:“(纳税人)在2006年度纳税申报时,《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明细表》统一按计税工资政策调整前的计税工资标准进行填报,2006年7月~12月提高税前扣除标准后的差额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五《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第17行项下填报。从2007年度起,正常填报。”这就意味着,纳税人在填报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计算工资薪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和职工福利费等项目的税前扣除限额,仍然要参照调整前的原标准,对于2006年下半年标准提高后而增加的扣除部分则按上述《通知》规定的办法操作,全部按照调整后的新标准计算填写则要等到2007年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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