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最近我公司一分支机构接受当地税务部门检查,税务提出我公司按“五。五”摊销核算低耗品,当低耗品报废时要报税务部门审批。否则,不能在税前扣除。请问,低耗品报废是否有新政策出台?
答:目前对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的政策规定是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13号《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根据这一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属于存货的低值易耗品报废时发生的损失应按规定报税务机关审批才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13号
第六条 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资产发生的财产损失,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以及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发生的财产损失,应在有关财产损失实际发生当期申报扣除。
第七条 企业因下列原因发生的财产损失,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4)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因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而确认的财产损失;
第五章 非货币性资产损失的认定
第二十三条 企业存货发生的损失包括有关商品、产成品、半成品、在产品以及各类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发生的盘亏、变质、淘汰、毁损、报废、被盗等造成的净损失。
第二十五条 对报废、毁损的存货,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及保险赔偿或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
(一)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的存货由企业内部有关技术部门出具技术鉴定证明;
(二)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存货,应取得国家有关技术部门或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
(三)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四)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审批文件;
(五)残值情况说明;
(六)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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