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财政局获悉,省财政厅近日转发
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违规
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3]89号),要求各市立即对本地的契税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和检查,违规制定的
契税政策立即停止执行,并于6月10日前,将清理检查情况和纠正违规政策的文件报省
财政厅。
按此要求,我市现行的对个人购买商品房实行地方
财政补贴1.25%、个人实际负担0.75%的契税优惠政策,以及用房改房款、住房补贴款购买普通住宅抵扣
契税的办法应停止执行。
市财政局为贯彻执行国家规定,同时保证我市契税征收政策实现平衡过渡,最大限度地照顾到老百姓利益,决定在省财政厅规定的清理期结束之日后,即停止执行对个人购买商品房由地方财政给予“1.25%”补贴和用房改房款、住房补贴款购买普通住宅抵扣
契税的办法。此前,凡已购买普通商品房,并且其
合同已按房产交易现行规定,经房产部门鉴证办理纳税申报的;或已在
房产部门登记受理的房屋买卖,符合现行财政补贴条件的,可以按我市现行规定享受地方
财政补贴。但是,已办理纳税申报或
房产交易登记的纳税人,须在7月10日前缴完纳税款,逾期不再享受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