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中华税网 >> 税务频道 >> 纳税辅导 >> 各税种纳税辅导 >> 个人所得税 >> 正文

税务机关返回的个税代扣代缴手续费
作者: 文章来源:中立诚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7-8 2:23:16

  问:目前,各单位的财务部门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面临领导和其他职工的压力较大。但我们财务部门还是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单位职工和单位领导就说:财务部门是为了返回更多手续费而这么严格执行代扣代缴的,返回的手续费是给单位的,而不是给单位的财务部门的,因此财务部门一分都不能使用。有时我们在想:代扣代缴工作是财务工会人员完成的,应该付出了一些劳动,能支点劳务费吗? 不知国家对此有什么政策?


  回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065号第十七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扣缴义务人可将其用于代扣代缴费用开支和奖励代扣代缴工作做得较好的办税人员。”据此,税务机关返回单位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手续费可以用于奖励办税人员。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文章录入:chinesetax    责任编辑:chinesetax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字体: 】 【我要投稿】【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Google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会计实务
    会计网校
    北京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推荐下载
    与google合作的广告

    新闻排行

    中央

    地方

    国外

    热点

    工商管理

    管理文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