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特殊规定:
1.对个人向中华慈善总会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2.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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