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民王先生拿着税单一个劲地抱怨,2000元的“工资”,因当初未与单位签订用工
合同多缴了10多倍税款。
原来,一个月前王先生应聘到了某家电修理分公司,因总公司原因不能与其签订劳动
合同,但该公司决定每月多支付王先生200元作为未缴纳养老
保险的补偿。王先生也未在意。一个月后,该公司要求王先生到地税部门开具劳务发票才能拿到工资。去了地税部门后,王先生被告知,必须按照劳务报酬扣税,所得到的200元补偿还抵不上多缴的税款。
税务人员表示,如果聘用人员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取得的收入在性质上属于工资,取得的报酬属于工资、薪金所得的范围,就可按工资、薪金的范围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仅因某一特定事项临时为公司工作,未与单位签订劳动
合同,那么取得的收入纯粹是一种劳务报酬,要按收入20%的税率征收
个人所得税。王先生如果当时与公司签订了劳动
合同,每个月只要负担(2000—1600)×5%=20元。但现在,王先生按劳务报酬计算个税,则应缴纳个税(2200-800)×20%=280元,整整多出了13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