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免税项目
(一)省级人
民政府、
国务院部委和中国
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
组织、
国际
组织颁发的科学、
教育、技术、
文化、
卫生、体育、
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
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抚恤金、福利费、救济金;
(五)
保险赔偿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费、退职工资
海体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
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
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改《中
华人民共和国
个人所得税法》1999年8月30日]
二、《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减税项目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
个人所得税。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对稿酬所得,按照应纳税额减征30%;
(四)其它经
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
得税法》 1993年10月31日]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入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减免税项目
个人将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
教育和
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
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
得额的30%的部分,可以从其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令第142号1994年1月28日]
四、关于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入本人工资、薪金
所得项目收入
税收优惠问题
(一)独生子女补贴;
(二)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人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
副食品补贴;
(三)托儿补助费;
(四)差旅费津贴、误餐补贴。
[国家
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89号 1994年3月31日]
注释:关于津贴、补贴扣除标准问题
为规范工资、薪金项目的征收
工作,避免在津贴、补贴的扣除上同时存在定额扣
除和项目扣除问题,在新的
个人所得税法公布实施以前,我省对国家规定免税的补贴、
津贴的扣除额度暂按100元的标准掌握,在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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