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建造普通住宅
税收优惠问题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
增值税。
[
国务院令138号 1993年12月13日]
注释:纳税人建造出售的住宅不超过下列各项标准的,视为普通标准住宅:
1.钢筋混凝土结构的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
建筑安装工程费在800元以下
(12层以上高层住宅的
建筑安装工程费标准由省地税部门会同省建设部门另行认定);
砖混结构的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
建筑安装工程费在600元以下。
省地税局可根据
物价变化,定期对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标准进行调整公布。对纳税
人在施工中因地质条件造成
建筑安装工程费发生较大支出的,经市级地税局审批后,
可适当抵减。
2.多层住宅每套住宅
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内。
3.室内装修采用一般装饰材料,厨房、卫生间等只设置普通
卫生设施。
以上三项仅作为
税务部门确定普通标准住宅的标准。凡在基建计划中列明为高级
公寓、别墅、度假村以及独门独院别墅式住宅的,均不属普通标准住宅。
[省政府办公厅辽政办发(1995)24号 95年4月21日]
二、关于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税收优惠问题
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
土地增值税。
[
国务院令138号 1993年12月13日]
三、关于自行转让原房地产
税收优惠问题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
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
土地增值税。
[
财政部财法字[1995]6号 1995年1月27日]
四、关于房地产转让
税收优惠问题
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前已签订的房地产转让
合同,不论其房地产在何时转让,
均免征
土地增值税。
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前已签订房地产开发
合同或已立项,并已按规定投入资金
进行开发,其在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后五年内首次转让房地产的,免征
土地增值税。
签订合同日期以有偿受让土地
合同签订之日为准。
对于个别由政府审批同意进行成片开发、周期较长的房地产项目,其房地产在上
述规定五年免税期以后首次转让的,经所在地财政、
税务部门审核,并报
财政部、国
家
税务总局核准,可以适当延长免税期限。
[
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财法字(1995)7号1995年1月27日]
注释:根据
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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