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中华税网 >> 税务频道 >> 纳税辅导 >> 各税种纳税辅导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正文

占用未开发的土地也要缴纳土地使用税
作者: 文章来源:中立诚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7-8 2:24:29

  问:我公司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现在购买了不少土地,但其中有一部分未开发,请问这些尚未使用的土地,我们是否应缴纳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除上述七种情况外,使用土地都应当缴纳土地使用税。你公司购买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土地,虽然未使用,但因不属于法定减免土地使用税的范围,应按要求缴纳土地使用税
 
文章录入:chinesetax    责任编辑:chinesetax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
  • 【字体: 】 【我要投稿】【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Google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会计实务
    会计网校
    北京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推荐下载
    与google合作的广告

    新闻排行

    中央

    地方

    国外

    热点

    工商管理

    管理文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