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现在购买了不少土地,但其中有一部分未开发,请问这些尚未使用的土地,我们是否应缴纳
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下列土地免缴
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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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由国家
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
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
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
交通、
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除上述七种情况外,使用土地都应当缴纳土地使用税。你公司购买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土地,虽然未使用,但因不属于法定减免土地使用税的范围,应按要求缴纳
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