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税的税额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本市城镇土地纳税等级分为六级,各级土地税额标准为:
一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10元;二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8元;三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6元;四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4元;五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1元;六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0.5元。
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是如何规定的? 土地使用税由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地点是如何规定的? 纳税人应在独立核算单位的所在地(个人应在土地所在地)向主管
税务机关缴纳
土地使用税;外地在京单位,不论是否独立核算,一律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
税务机关缴纳
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的减免税是如何规定的?
下列土地免缴
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
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
土地使用税10年;
七、由
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
交通、
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是如何规定的?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