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某
财产保险公司办税人员,公司在办理交强险业务中,会涉及短期交强险业务,还会涉及已向
税务机关缴税的车辆和
税务机关已经批准免税的车辆强制
保险,在办理这些特殊情况下的车辆交强险时,如何计算车船税?保单中‘当年应缴’项目应怎样填写?”近日,某纳税人向
江西省赣州市国税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
12366坐席员回答,为做好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中国保监会下发了《关于修改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单的通知》(保监产险〔2007〕501号),在交强险保单中增加了与车船税有关的数据项目。为便于保险机构根据新修改的交强险保单,完善交强险业务及财务系统,近期,国家
税务总局、中国保监会《关于
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98号)对特殊情况下车船税应纳税款的计算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于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一年而购买短期交强险的车辆,保单中“当年应缴”项目的计算公式为:当年应缴=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应纳税月份数/12。其中,应纳税月份数为交强险有效期起始日期的当月至截止日期当月的月份数。对于已向税务机关缴税或
税务机关已经批准免税的车辆,保单中“当年应缴”项目应为0;对于
税务机关已批准减税的机动车,保单中“当年应缴”项目应根据减税前的应纳税额扣除依据减税证明中注明的减税幅度计算的减税额确定,计算公式为:减税车辆应纳税额=减税前应纳税额×(1-减税幅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