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车船税纳税人为单位的,其申报纳税期限为每年的10月1日至10月15日,纳税人向其税务登记地的主管地方
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
单位购置新车船的,纳税人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核发机动车行驶证或船舶登记证书所记载登记日期的30日内向主管地方
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
本办法所称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
(2)个人车船的申报纳税期限与地点
自2008年1月1日起,个人机动车车船税纳税人可在办理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
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同时缴纳车船税。纳税人也可于办理交强险业务前,到地方
税务机关设置的征收窗口申报缴纳车船税。
个人购置新车船的,纳税人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核发机动车行驶证或船舶登记证书所记载登记日期的30日内到地方
税务机关设置的征收窗口申报缴纳车船税。
本办法所称个人是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