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丈夫因所在单位不景气,现待岗。我们租了一个门面零售服装,已在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办了《税务登记证》,当地地税机关还要求我们再到地税机关办一个《
税务登记证》。请问他们的要求对吗?
答:1994年我国
财政实行分税制后,为确保中央及各级政府的
组织收入
工作,
税务机关分设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
税务局,分别负责不同的税种征管。国办发[1996]4号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意见的通知》中第一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范围的划分,按照收入归属原则,由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分别
征收管理。即
增值税、
消费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
征收管理,
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和其他税收由地方
税务局负责
征收管理。”你和你丈夫从事零售服装,应该缴纳
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以及
其他地方税收。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当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都负责你们的税收征管。国税发[1996]37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各自负责
征收管理的纳税人实施统一代码,分别登记、分别管理。”故而,虽然你们已在当地国税局办理了税务登记,但还应到当地地税局办理
税务登记,以便地税机关对你们的
个人所得税和
其他地方税收如
城市维护建设税、
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
印花税等进行
征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