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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应在地税、国税分别办理
作者: 文章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9-11 0:17:00


问:我丈夫因所在单位不景气,现待岗。我们租了一个门面零售服装,已在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办了《税务登记证》,当地地税机关还要求我们再到地税机关办一个《税务登记证》。请问他们的要求对吗?

答:1994年我国财政实行分税制后,为确保中央及各级政府的组织收入工作税务机关分设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分别负责不同的税种征管。国办发[1996]4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意见的通知》中第一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范围的划分,按照收入归属原则,由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分别征收管理。即增值税消费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和其他税收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你和你丈夫从事零售服装,应该缴纳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以及其他地方税收。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当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都负责你们的税收征管。国税发[1996]37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各自负责征收管理的纳税人实施统一代码,分别登记、分别管理。”故而,虽然你们已在当地国税局办理了税务登记,但还应到当地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以便地税机关对你们的个人所得税其他地方税收如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等进行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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