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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继续纳税和承担连带责任的义务
作者: 文章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9-11 0:17:00

《税收征管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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