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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
作者: 文章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9-11 0:17:00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
税务
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文章录入: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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