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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结清税款或提供担保的义务
作者: 文章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9-11 0:17:00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税务
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
其他
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
税务
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
担保
。”
《税收征管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它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
税务
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
担保
。”
《税收征管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
税务
机关报告,并依法结清税款。”
文章录入: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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