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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拒绝检查权
作者: 文章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9-11 0:17:00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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