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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信息的义务
作者: 文章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9-11 0:17:00

《税收征管法》第六条、第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人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将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有合并、分立情形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欠缴税款数额较大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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