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北京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税务频道 >> 纳税辅导 >> 办税指南 >> 文章正文

农业特产税
作者: 文章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9-11 0:17:00

农业特产税是农业特产农业税的简称。它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农业特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产品征收的税。农业特产税农业税的一个组成部分,不是一个独立的税种。
一、农业特产税的纳税人
凡是在我国境内从事应税农业特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不论其属于那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也不论其是承包农户还是自营农户,都是农业特产税的纳税人。
二、农业特产税的征收范围


对下列农业特产品收入征收农业特产税
(-)烟叶收入,包括晾晒烟、烤烟收入;
(二)园艺收入,包括水果、干果、毛茶、蚕茧、药材、果用瓜、花卉、经济林苗木等园艺收入;
(三)水产收入,包括水生植物、滩涂养殖、海淡水养殖及捕捞品收入;
(四)林木收入,包括原木、原竹、生漆、天然橡胶、天然树脂、木本油料等林木收入;
(五)牲畜收入,包括牛猪羊皮、羊毛、兔毛、羊绒、驼绒等牧畜收入;
(六)食用菌收入,包括黑木耳、银耳、香菇、蘑菇等食用菌收入;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农业特产品收入。
三、农业特产税的税率


全国统一的农业特产税税目、税率,依照本规定所附的农业特产税税目税率表执行。共确定为8%、10%、12%、16%、25%及31%。
前款规定以外的农业特产税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5%一20%的幅度内规定
四、农业特产税的计税依据


农业特产税的计税依据是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由当地征收机关按照农业特产品实际产量和国家规定的收购价格或者市场收购价格计算核定。计算公式:
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实际产量X收购价格
五、农业特产税的纳税期限


农业特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农业特产品收获、出售的当天。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征收机关申报纳税。具体缴纳税款期限,由征收机关确定。
六、农业特产税的纳税地点


农业特产税在农业特产品生产地缴纳。
收购农业特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收购金额和规定的税率,在收购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或者代扣代缴税款。
七、农业特产税的优待与减免


农业特产税的减税、免税:
(一)农业科研机构和农业院校进行科学试验所取得的农业特产品收入,在试验期间准予免税;
(二)对在新开发的荒山、荒地、滩涂、水面上生产农业特产品的,自有收入时起一至三年内准予免税;
(三)对老革命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及其他地区中温饱问题尚未解决的贫困农户,纳税确有困难的,准予免税;
(四)对因自然灾害造成农业特产品歉收的,酌情准予减税、免税。
 


文章录入: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字体: 】 【我要投稿】【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Google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会计实务
    会计网校
    北京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推荐下载
    与google合作的广告

    新闻排行

    中央

    地方

    国外

    热点

    工商管理

    管理文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