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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缴纳税款
作者: 文章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9-11 0:17:00
年。在追征税款的同时,加收滞纳金。补缴和追征税款的期限,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之日起计算。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因偷税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或者骗取的退税款,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
六、延期缴纳税款的办理


纳税人遇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经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在批准的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
纳税人的特殊困难是指以下情况:
1、水、火、风、雹、海潮、地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2、可供纳税 的现金、支票以及其他财产等遭遇偷盗、抢劫等意外事故;
3、国家调整经济政策的直接影响;
4、短期货款拖欠;
5、其他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明文列举的特殊困难。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需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在纳税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填写《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主管税务机关按税收管理权限上报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及时书面通知纳税人。获准的,制作《核准延期纳税通知书》,通知纳税人;未予批准的,纳税人仍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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