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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作者: 文章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9-11 0:17:00
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 储蓄存款利息,国债和国家发生的金融债券利息;
  3、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 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 保险赔款;
  6、 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 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 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 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六、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个人所得税采取源泉扣缴税款和自行申报两种纳税方法。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高有扣缴义务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行申报纳税。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都应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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