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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
作者: 文章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9-11 0:17:00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现行的房产税是第二步利改税以后开征的,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从当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房产税的特点:1、房产税属于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其征税对象只是房屋;2、征收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3、区别房屋的经营使用方式规定征税办法,对于只用的按房产计税余值征收,对于出租、出典的房屋按租金收入征税。
一、房产税的征收范围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二、房产税的纳税人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
三、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房产税采用从价计税。计税依据分为按计税余值计税和按租金收入计税两种。
四、房产税的税率
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五、应纳税额的计算


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应纳税额=房产计税余值×1.2%
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
六、若干具体规定


1、新建房屋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建成之日或办理验收手续之日的次月
2、投资联营房产的,公担风险的按房产余值;不担风险的按租金
3、融资租赁房屋的按房产余值征税
4、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由使用人代交
5、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的房屋,按各自使用的部分划分,分别征收或免征房产
七、房产税的纳税申报
纳税人应根据税法的规定,将现有房屋的坐落地点、结构、面积、原值、出租收入等情况,据实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八、房产税的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


房产税实行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一般规定按季或按半年征收一次。
房产税在房产所在地缴纳。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
九、房产税的税收优惠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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