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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
作者: 文章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9-11 0:17:00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征收范围内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国务院在1988年9月27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并于当年11月1日起实施。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特点:1、对占用或使用土地的行为征税;2、征税对象是国有土地;3、征收范围比较广;4、实行差别幅度税额。
一、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
二、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三、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


1、大城市0.5元至10元;
2、中等城市0.4元至8元;
3、小城市0.3元至6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2元至4元。
四、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五、土地使用税的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计税土地面积×适用税额
六、土地使用税的申报缴纳


1、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2、纳税人应依照当地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填写《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将其占用土地的权属、位置、用途、面积和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内容,据实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登记,并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3、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地点为土地所在地,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七、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10年;
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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