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对从事工商经营,缴纳
增值税、
消费税、
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1985年2月8日
国务院正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并于1985年1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施行。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特点:1、税款专款专用;2、属于一种附加税;3、根据城镇规模设计税率;4、征收范围较广。
一、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
凡缴纳产品税、
增值税、
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
二、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范围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范围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应根据行政区划作为划分标准。
三、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四、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
增值税、
营业税同时缴纳。
五、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实际缴纳的
增值税、
消费税、
营业税税额×适用税率
六、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地点
1、纳税人直接缴纳“三税”的,在缴纳“三税”地缴纳
城市维护建设税;
2、代扣代缴的纳税地点。代征、代扣代缴
增值税、
消费税、
营业税的企业单位,同时也要代征、代扣代缴
城市维护建设税。
3、银行的纳税地点。各
银行缴纳的
城市维护建设税,均由取得业务收入的核算单位在当地缴纳。
七、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特殊规定
1、
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
增值税、
消费税的,不征收
城市维护建设税;
2、对进口产品退还
增值税、
消费税的,不退还以缴纳的
城市维护建设税;
3、对金融业调增3%征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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