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所立的书据;
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
合同;
无息、贴息贷款
合同;
外国政府或者
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
合同。
对商店、门市部的零星加工修理业务开具的修理单,不贴印花。
对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租房
合同,凡用于生活居住的,暂免贴印花;
对铁路、公路、航运、水路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暂免贴印花。
对铁路、公路、航运、水路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暂免贴印花。
企业与主管部门等签订的租赁承包经营合同,不属于财产租赁
合同,不应贴花。
十、
印花税的违章处理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税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1、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
印花税票的,
税务机关除责令其补贴印花税票外,可处以应补贴
印花税票金额3~5倍的罚款;
2、对未按规定注销或画销已贴用的
印花税票的,
税务机关可处以未注销或者画销
印花税票金额1~3倍的罚款;
3、纳税人把已贴用的
印花税票揭下重用的,
税务机关可处以重用
印花税票金额5倍或者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4、伪造
印花税票的,由
税务机关提请
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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