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柬埔寨对企业征税的规定简介
作者: 文章来源:中立诚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5-8
    一、征收税种

    1.公司所得税,对公司和外国公司常设机构的营业利润和资本利得,如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租金等征收。标准税率20%。油、气及某些矿产勘探业的税率为30%,保险业为5%。

    公司以利润支付股息,在支付时按通行税率预征所得税。此税可在公司应纳所得税中抵免。股东所得的股息不征所得税。

    2.所有纳税人,除另有规定外一般每年都按营业收入额的1%征收最低税,不论其盈亏如何。

    3.对销售货物及服务征收增值税,税率10%。对出口货物及服务实行零税率,对医疗、电力、保险、金融、国营邮政、国营交通运输等服务免征。

    4.对认定的小业户按核定的营业收入,以2%税率征收流转税。

    5.对列举进口或国产的货物及服务征收消费税,税率从0%至110%。其计税价,对产品按出厂售价,对进口商品按到岸价格加关税;对国际空运和通讯服务按发票价。

    6.进出口关税,对进口货物已降低税率,分别征0%、7%、15%、35%。根据东盟成员国经济一体化要求,在2005年前完成进一步降税计划。出口税只对木材和一些动物产品(多为海产)征收。

    7.对企业土地、建筑物、设备、仓库、设施等租金征收租赁税,税率10%,对租金已征预提税的不征。

    8.执照税,在新办注册登记及每年检查登记时,按实际或核定营业额计征。

    9.对某些书立的正式文件征收印花税

    10.对城镇及指定地区的闲置土地征税,闲置土地所有者必须于每年9月30日前按土地市场价2%交纳,但对第1个1200平米免征。

    11.登记税(财产转让税),对企业的建立、解散或合并等转让财产(如企业财产、土地、汽车等)征收,一般按转让价值4%。

    二、公司应税所得计算

    1.存货估价,对产成品按加权平均法计,或先进先出法计,对价格低于生产和购进成本的按期末市价计,对在产品按生产成本计。

    2.对有形资产按税法规定折旧率折旧,但土地不折旧,企业折旧中的直线法及余额递减法均可使用,但无形资产折垌只能用直线法,对自然资源的资产折旧另有放宽规定。

    3.企业亏损可结转以后年度利润中冲抵,限期5年,如因改变所有权,以及销售货物及服务给关联企业亏损不得结转冲抵。

    三、税收优惠

    1.该国国家发展委员会规定,对高科技工业、出口导向型企业、旅游业、基础设施及能源业、省级农村开发设施及环境保护行业等的投资实行税收优惠

    (1)对利润征税税率降至9%;

    (2)对特殊批准的投资行业利润八年内免征所得税;

    (3)对分配股息和利润免税;

    (4)对符合条件的可免征进出口税;

    (5)允许引进外国员工。

    2.投资扣除,纳税人以利润再投资,购置设备及工厂,可在当年应税的积极性利润中扣除。

    四、预提税

    对以下支付按规定税率扣缴预提所得税:

    1.利息,支付给居民或非居民企业的税率一律为15%,支付给个人的(非存款储蓄利息)为5%。

    2.租金,支付给居民的税率10%;给非居民的(财产在柬的)为15%。

    3.服务费税率15%。

    4.特许权使用费税率15%。

    5.销售在柬不动产利得支付给居民的不征,支付给非居民的15%。

    五、税收征管

    1.税收年度以公历年度为准。

    2.所得税申报表于次年3月底前填送。

    3.建立大型纳税人征管机构,专责对年营业额超过10亿瑞尔(约25万美元)的企业税收征管。        

文章录入: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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