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韩国鼓励外商直接投资的政策措施
韩国利用外资始于1962年,当时主要采用贷款方式引入,用来发展国家的基础建设。推行吸引外资政策始于80年代,为提高产业竞争力,优化产业结构,1983年12月
韩国修改了外资引入法,引入投资自由化政策,扩大外商投资领域,开始实行税收减免政策,鼓励外商开展直接投资。并开始实行
外汇汇款自由化。
1997年经历金融危机重创后,韩国政府开始意识到吸引外资的重要性,在此种背景下,对其外资政策进行了大幅调整,于1998年11月开始实施新《外国人投资促进法》,大幅放宽了投资领域限制,提高了优惠幅度,延长了法人税和所得税的减免期限,为大规模引资实行指定外国人投资区制度,允许外国企业对
韩国企业进行敌对性并购等,对外商在韩直接投资实行全面自由化和鼓励政策。
2000年以后,
韩国引进外资政策开始逐步全面向提高招商引资的质量转变,外商投资领域除前述少数领域外全面对外开放,同时放宽指定外国人投资区的条件,改善包括外国人生活环境在内的外国人整体投资环境,进一步加大对吸引外资的支援力度,鼓励外商向高新技技术及关联产业投资。
韩国外资政策的核心,是"促进、支援",其政策、措施依据
韩国《外国人投资促进法》及施行令、实施细则和《税收特例限制法》等法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税收和税收减免制度
1、税收减免范围,税收减免是韩国吸引外资的一种代表性的优惠政策。根据
韩国《税收特例限制法》规定,税收减免范围包括法人税、所得税(国税)和取得税、登录税、财产税、综合土地税(地方税)可获减免。
2、税收减免对象,主要包括高新技术产业467项以及配套服务产业111项。另外,外国人投资区内的企业、自由贸易区内企业所从事的制造业及物流业以及
关税自由区内的物流业也属于税收减免对象。
3、税收减免标准,《税收特例限制法》规定,法人税、所得税(国税)减免对象项目,自2005年开始,从最初赢利的年度起5年内100%免征,之后2年内减按50%征收(2005年前为7免3减)。外国人投资区、自由贸易区、经济自由区域(包括济州国际自由城市)内的外资企业的法人税、所得税
税收优惠为免3减2。分红的法人税和所得税的减免期限和比率与法人税和所得税标准相同。
4、符合前述条件的外商直接投资企业的土地、
建筑物的取得税、登录税、财产税、综合土地税(地方税)从运营开始日起最长15年范围内享受税收减免优惠,其间享受减免的期限和比例由地方政府根据地方条例调整规定,可100%全部免征,也可按不同时段不同比率减免。
5、外国人投资企业增资时,当年增资部分的税收减免(包括关税)与最初投资的待遇一样享受有
关税收减免优惠。
6、关税减免,《税收特例限制法》规定,直接用于法人税和所得税减免对象项目中的
机械、器具、器材、零配件等产业设施以及其它原料、备用品,仅限于以新股发行方式进行投资时,其进口关税、特别
消费税及
增值税免征。此种情况下,其依据
关税法的进口申告应在自外国人投资申告之日起3年之内完了,特殊情况经由
财政经济部长官同意可再延长3年。
7、技术进口税收减免,
韩国国民或法人自外国进口能够提升本国产业竞争力的重要高新技术时,技术提供者所接受的技术转移费从当年
合同规定的费用支付日起5年间免缴法人税和所得税。
(二) 国公有土地等租赁费用减免制度
根据《外国人投资促进法》规定,对外商企业专用园区、国家产业园区和外国人投资区内的企业,享受最长50年国有土地租赁费减免优惠。
具体标准为:外国人投资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人企业专用园区内的投资金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属高新技术企业,100%予以减免;外国人企业专用园区内投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制造业以及能够扩充社会基础设施、调整产业结构、对地方自治团体
财政自立有贡献的项目(由外国人投资委员会决定)按75%的比例予以减免;国家产业园区内的投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高新技术项目、500万美元以上的一般制造业、能够扩充社会基础设施的由外国人投资委员会所定的项目,国有土地等的租赁费用按50%的比例予以减免。国有土地等的租赁期限为50年,在期限内租赁期可予更新。公有土地等的租赁期限与国有同为50年,公有土地等的租赁费用减免对象项目及减免比率由地方政府制订条例予以规定。
(三)现金支援制度
根据《外国人投资促进法》规定,为鼓励外资设立高科技企业及设立R&D中心,韩自2004年起引入“CASH GRANT”现金支持制度,即向投资者以现金返还最少5%以上投资额的制度。其条件是外资比例占总投资比例超过30%的绿地型投资(新建或扩建)工厂,行业仅限于支持制造业等
其他产业发展的服务业(111种)、高科技产业(467种)和零部件、基础材料业,上述行业的外商投资总额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的大型投资可享受返还。为吸引上述的服务业和高科技产业的研发中心,投资总额在500万美元以上,且正式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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