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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税制:所得课税——资产重估税
作者: 文章来源:中立诚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5-13
    1 纳税人

  当属于个人或公司的资产重新估价时,该个人或公司适用资产重估税。

  2 资产重估

  1.重估时间

  公司可以从营业年度开始之日或者每隔三个月(即开始之日后的3、6、9或12个月
之后)对其营业资产价值进行重估。

  个人可以在每个营业年度的1月1日,4月1日,7月1日或12月1日对其资产价值进行重估。

  2.重估对象

  重新估价的资产包括:

  (1)位于韩国境内,并且根据公司所得税法应计提折旧的商业性资产应进行重
估;
  (2)1997年12月31日前购置的任何不动产。

  3.重估价值与重估收益

  应根据重估日的市场价值对重估资产进行评估,并以评估机构出具和确认的书面评估报告为准。而对于不动产则可以根据政府制定的标准价格表进行评估。

  重估收益指相关资产的重估价值与账面价值之差。

  4.重估收益分配

  (1)重估收益减去结转的损失额作为重估准备金。

  (2)重估准备金仅可用于支付财产重估税,资本转让以及用于补偿重估之日以后
所发生的损失。

  5.不计入应税所得

  计算所得税和公司税时,重估收益不包含在应税所得之内。

  3 税基

  税基是重估收益减去自重估之日起已结转的损失额。

  4 税率

  一般税率为税基的3%。对于1998年以后购买的土地(以后仍需进行重估)和1983年以前购买的但已经重估的土地,税率为应税基数的1%。

  5 重估申报

  对其营业资产进行重估的个人应在重估之日起90天之内上交附有资产负债表、评
估报表、重估价值与重估收益报表,以及其他必要的附加文献的重估纳税申报表。

  6 缴纳

  资产重估税应采取一次付清的方式与重估纳税申报表一并上交。但是如果税额超
过5百万韩元,则可在一年内以分期付款的方式缴纳税金。

  7 免税

  中央和地方政府,以及非赢利性企业(用于赢利性商业活动的资产除外)一般不需
要交纳资产重估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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