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纳税人
纳税人包括居民纳税人、非居民纳税人和特殊情况的纳税人。凡在
韩国境内定居或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为居民纳税人。被国内居民或国内公司雇佣但在境外
工作的行政人员、经理和员工,也属于居民纳税人,居民纳税人应就其全球所得纳税。除居民纳税人之外的为非居民纳税人,非居民纳税人只就其国内取得的所得纳税。
2 应税所得、非应税所得和免税所得
1.应税所得
居民纳税人来源于世界范围内的收入为应税所得,非居民纳税人来源于
韩国的收入为应税所得。对非居民纳税人收人的定义与对居民纳税人收入的定义有些相似,但前者的范围要比后者广泛。
2.综合所得税制和分类所得税制
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收入按照综合所得税制和分类所得税制纳税。根据综合所得税制,不动产租赁所得、营业所得、工资薪金所得、临时性的资产收益以及
其他所得均应加总按照累进税率纳税。利息和红利在1997年之前是综合纳税的,1997年之后暂时排除在综合所得税制之外。目前,利息和红利分别按照22%和20%的税率缴纳预提所得税。根据分类所得税制,资本收益,退休收入和伐木收入分别按照不同的税率征税。
3.综合所得
综合所得是指根据综合税收制度课税的所得,包括不动产租赁所得、营业所得、工资和薪金所得、偶然财产所得和
其他所得。
(1)利息所得。包括:
①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拥有政府或国内、国外公司发行的
债券和
证券取得的利息和贴现收入;
②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的国内外存款和分期储蓄的利息和贴现收入;
③除海外
证券投资信托取得的利润以外,获得的所有来自信托投资的利润;
④非
商业贷款取得的利息;
⑤低于5年期的储蓄性质的
保险费。
(2)股息所得。包括:
①从本国或外国公司取得的股息、盈余分配和施工期间取得的利息;
②从非公司实体,如私人协会或
基金会取得的盈余分配;
③设定的股息和盈余分配(见4.1.3中的5.中的(2)股息所得);
④按公司税法规定分配的股息;
⑤除了从韩国
证券市场或
韩国场外交易市场获得的利润或损失以外,还包括从
证券投资信托所取得的利润分配,其中不包括从国内公司取得的公共物品和公司
债券的投资信托收益。
(3)不动产租赁所得。包括:
①来自土地、地上设备和不动产所有权的租赁所得;
②由矿山开采权的租赁、工厂设置权以及矿山所有权的租赁获得的所得。
(4)营业所得。包括:
①从事畜牧业、
林业、狩猎业和渔业取得的所得;
②从事采矿业和采石业取得的所得;
③从事制造业取得的所得;
④从事供电、煤气和供水服务取得的所得;
⑤从事
建筑业取得的所得;
⑥从事批发、零售、旅馆和餐饮业取得的所得;
⑦从事运输、仓储和通讯取得的所得;
⑧从事
银行、
保险和不动产处置取得的所得;
⑨从事不动产经营、租赁和
商业服务取得的所得;
⑩从事
教育服务取得的所得;
(11)从事保健和社会福利服务取得的所得;
(12)从事社会服务和个人服务取得的所得;
(13)从事家庭服务取得的所得。
(5)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分为A、B两类。
A类所得包括:
①工资、薪金、补助、年金、津贴、奖金和
其他性质类似的津贴;
②除退休津贴之外因退休取得的所得。
B类所得包括:
①从外国机构或联合国在
韩国的部队(不包括
美国的武装部队)获得的工资和薪
金;
②从外国个人或外国公司获得的工资和薪金,不包括非居民或外国公司在国内经营中作为必要的费用和损失的工资和薪金。
(6)偶然财产所得。包括:
①通过转让由总统法令指定的书画、古董取得的所得;
②通过转让采矿权、捕渔权、工业产权、工业信息、工业机密、商标、商誉(包括特定货物的租赁)、开采沙土权和开采矿石权、开发和使用地下水等权利取得的所得。
(7)其他所得。
其他所得是指除了利息、股息、不动产租赁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偶然财产所得、退休所得、
林业所得和资本利得之外的所有所得。具体包括:
①获奖所得和
[1] [2] [3] [4] [5] [6]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