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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税制:财产课税——遗产与赠与税
作者: 文章来源:中立诚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5-12
    1 遗产税

  韩国的遗产税对继承的财产征收,财产继承包括继承和由于赠与者死亡而生效的赠与或称遗赠。

  1.纳税人

  遗产税纳税人包括:通过继承或遗赠获得财产,且在韩国有住所的居民继承人和在韩国境内通过继承或遗赠获得财产的非居民继承人。居民继承人指在韩国境内拥有住所或居住时间在一年以上的继承人。遗产税的纳税人不仅指个人,还包括办公场所在韩国境内的非营利法人。如果继承人是营利法人,则免除遗产税纳税义务。住所指能够成为人们生活根据的地方,原则上以居民登记法规定的居民登记簿为判定标准。遗产继承人对其通过继承得到的财产负有多项交叉的纳税义务。

  2.税基

  遗产税税基包括:居民通过继承或遗赠获得的所有财产;非居民通过继承或遗赠获得的、在韩国境内的所有财产。

  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如是因宣布失踪开始的继承,则从失踪宣布之日起,下同),下列财产即被视为应税继承或遗赠财产:(1)直接继承的财产;(2)因遗赠者死亡或失踪而生效的赠与财产;(3)继承开始日前10年内赠给继承人的财产;(4)继承发生前5年内赠给非继承人的财产。纳税人应就其继承的财产份额,缴纳境内遗产税;以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两种身份分别接受继承或遗赠的,以继承的财产总额为限度,负有连带纳税义务。

  此处所指的财产,不论其法律上的依据是什么,应是可以以货币进行等价交换的、具有经济价值的物质和对财产价值具有的法律上或事实上的权力,包括因被继承人死亡而得到支付的伤害或人寿保险保险金、退休金、退休津贴、公费医疗费或类似的收入、物权、债权及无债财产权力、信托收益权、经营权等,质押权、抵押权或类似的权力不独立构成财产。属于被继承人本人的、由于被继承人死亡而消失的财产,不属于遗产税征收范围。

  3.免税项目

  对以下项目,不征收遗产税:

  (1)遗赠给国家、地方自治团体或者公共团体的财产;

  (2)文化财产保护法规定的国家指定的文化财产及市、道指定的文化财产;

  (3)民法及总统令规定免税范围内的财产;

  (4)按照政党法的规定向政党遗赠的财产;

  (5)社会一般概念上认定的灾难救助基金、治疗费和类似的财产,可以视同为总
统令规定的财产;

  (6)按照总统令的规定,企业的劳动福利基金和类似的财产,为对团体的遗赠,不征收遗产税;

  (7)对烈士不征收遗产税。
  
  4.扣除

  遗产税法对扣除项目作出了具体规定,遗产税的扣除内容比较复杂。

  一般扣除项目:

    (1)税费,指被继承人应承担的租税、公共费用、会费等,继承开始日后,由于继承人的责任支付或应该支付的罚款、罚金、过失费、强制费等,不包括在内; 

    (2)进口税;

    (3)5百万到1千万韩元的丧葬费,仅限于自被继承人死亡之日起至葬礼之日止葬礼直接需要的费用,墓地购买费用包括公园墓地使用费、墓地装饰、碑石等的费用除外;

    (4)继承人能证明其因继承遗产或获得遗赠而必须承担的被继承人尚未清偿的税费以外的债务,但继承开始日前5年内被继承人向继承人赠与的债务和继承开始日前3年内被继承人向非继承人赠与的债务除外。

  分类扣除项目:适用被继承人为居民的情况。(1)基础扣除:总额为2亿韩元;(2)附加扣除:在基础扣除的基础上追加,分别为--继承的家庭产业为1亿韩元,继承的农场、渔场和林场最高为2亿韩元;(3)受抚养家属扣除:每人3000万韩元;(4)未成年人扣除:如果继承人或受遗赠者,以及继承人或受遗赠者的家庭成员是未成年人,在其未满20岁之前,每年每人允许扣除500万韩元,对一个家庭允许扣除的人员数额没有限制;(5)老年人扣除:如果继承人或受遗赠者,以及继承人或受遗赠者的家庭成员年逾60,其每年的扣除为3000万韩元,对一个家庭允许扣除的成员人数没有限制;(6)残疾人扣除:如果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继承人配偶或受遗赠人配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家庭成员是残疾人,在其75岁之前,每年可扣除500万韩元,对一个家庭允许扣除的成员人数没有限制。

  综合扣除:综合扣除总额为5亿韩元,纳税人可以在分类扣除(不包括附加扣除)和综合扣除方法中作出选择。

  一般:5亿韩元;继承的家庭产业:6亿韩元;继承的农场、渔场和林场:7亿韩元。

  配偶扣除:如果被继承人或遗赠者为居民,其配偶继承的实际数额可获扣除,允许扣除的额度为5亿韩元到30亿韩元,即配偶没有得到实际继承数额或得到的数额不足5亿韩元的,一律扣除5亿韩元,实际得到的数额超过30亿韩元的,最高只能扣除30亿韩元。

  金融资产扣除:如果遗产中有净金融资产(金融资产-金融债务),下列数额可作扣除:(1)不足2000万韩元的净金融资产,可全额扣除;(2)2000万到1亿韩元的净金融资产,可扣除2000万韩元;(3)超过1亿韩元的净金融资产,可扣除其总额的20%,但总扣除额不得超过2亿韩元。

  损失扣除:对于使继承财产遭受侵害的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预见因素,如火灾、建筑物倒塌、爆炸、环境污染、自然灾害等,造成的损失可予扣除,扣除的额度应等于所遭受的损失的额度。

  5.起征点、计税依据和税率

  遗产税的起征点为20万韩元;计税依据为法律规定的征税数额减去各种扣除后的数额;适用税率如表6-1所示:

  表6-1  金额单位:百万韩元

   应纳税遗产额    应纳税额          

  超过 不高于 税额+ 税率%超过……韩元

       100      10       

   100   500  10   20    100  

   500  1000  90   30    500  

  1000  5000  240   40   1000  

  5000      184   50   5000  

  例如,应纳税遗产额为6亿韩元,应纳税额为:(600-500)百万韩元×30%+90百万韩元。

  6.隔代遗赠的遗产税

  如果遗赠者指定其孙子/外孙或孙女/外孙女作为受益人,则该项遗产将被加征30%的附加税。

  7.税收抵免

  (1)包含在遗产中的赠与财产所缴纳的赠与税可获得赠与税抵免;(2)被继承人为
居民的,其向外国缴纳的遗产税税额,可获外国税收抵免;(3)短期内再继承的财产,可获累进抵免。如果财产继承行为发生后10年内由于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死亡,再次开始继承的,再继承财产的前次已纳税额可从此次应纳税额中扣除,其累进抵免率如下表所示;(4)及时上交纳税申报表的纳税人可获10%的正确纳税申报抵免(见表6-2)。

  表6-2  短期内遗产再继承的累进抵免率

  继承以后再继承发生的时间  累进抵免税率(%)

    1年内            100

    2年内             90

    3年内             80

    4年内             70

    5年内             60

    6年内             50

    7年内             40

    8年内             30

    9年内             20

    10年内            10

  8.继承财产的所在地

  韩国遗产税对继承财产所在地的规定同样适用赠与财产。继承财产及赠与财产的所在地是指下列各项所规定的场所,除下列规定财产之外的财产所在地,应根据财产的权利人的住所来确定。

  (1)对涉及房地产及与房地产相关的权力的,为房地产所在地;

  (2)对涉及矿业权、租矿权以及相关权利的,为矿区所在地;

  (3)对涉及渔业权及与进入渔业区作业相关的权利的,为最近的沿岸;

  (4)对涉及船舶相关权利的,为船舶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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