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纳税人
韩国的土地税原在财产税中一并征收,1990年起分离出来,开征土地综合税。土地综合税的纳税人,为在评估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应税土地所有人;在纳税人不确定的情况下,下列人员应被视为实际纳税人:
(1)在对因销售等原因导致的土地所有权的变更未作记录的情况下,以该土地在
税务记录中登记的所有者为纳税人;
(2)在对遗产的继承情况未做登记,并且来说明谁是遗产的实际所有者的情况下,以第一继承人为纳税人;
(3)通过签定销售
合同,以按年分期付款的方式免费获得应税土地使用权的购买者;
(4)产权不确定的土地,以土地使用者为纳税人;
(5)若土地税务记录中登记的所有者不是同一家族的家庭成员,则以土地
税务记录中登记的每一单个所有者为纳税人。
2 课税对象及税基的核定
韩国土地综合税的课税对象包括所有类型的土地。计税依据为由土地估价管理部门估价的土地市场价值和租金价值,税额由
税务部门核定。
3 税率
土地综合税的税率分为一般综合税率、特殊综合税率、分类税率三种类型。一般综合税率适用于法律规定的作为一般课税对象的土地,特殊综合税率适用于附属于
建筑物的土地,分类税率适用于法律限定的特定类型的土地。
1.一船综合税率
一船综合税率有9个档次,每一档以一固定税额与超过本级税基下限的数额的一定百分比的和为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各档应纳税额=该档固定税额+(税基-该档税基下限额)×该档税率
以税基为40000千韩元为例,应纳税额应为:
40+[(40000-20000)×0.3%]。
具体见表6-4:
表6-4 金额单位:千韩元
税基 税率
税额+ % 超过…韩元
不高于20000 0.2
20000-50000 40 0.3 20000
50000-100000 130 0.5 50000
100000-300000 380 0.7 100000
300000-500000 1780 1.0 300000
500000-1000000 3780 1.5 500000
1000000-3000000 11280 2.0 1000000
3000000-5000000 51280 3.0 3000000
5000000 111280 5.0 5000000
2.特殊综合税率
特殊综合税率也有9档,设计方法与一般综合税率相同,只是标准有所变化。具体见表6-5:
表6-5 金额单位:千韩元
税 基 税 率
税额+ % 超过…韩元
不高于100000 0.3
100000-500000 300 0.4 100000
500000--1000000 1900 0.5 500000
1000000-3000000 4400 0.6 1000000
3000000-5000000 16400 0.8 3000000
5000000-10000000 32400 3.0 5000000
10000000-30000000 82400 1.2 10000000
30000000-50000000 322400 1.5 30000000
50000000 622400 2.0
3.分类税率(见表6-6)
表6-6
课税对象 税率(%)
所有者自己耕作的农田(旱田、水稻田、果园) 0.1
同一家族中不同家庭分别拥有的应税森林、田地等 0.1
标准面积的牧场 0.3
标准面积的厂区 0.3
小块出售的土地以及由韩国土地开发公司、
韩国房产公司、
韩国 0.3
水资源开发公司销售、提供或出租的土地
用于发电的以及准予开采的矿区内的土地 0.3
用于高尔夫球场、别墅和高级娱乐项目的土地 5.0
超过标准面积的
房产用地 5.0
4 评估基准日及纳税期限
评估基准日为每年6月1日,纳税期限为每年10月16日至10月31日。
5 非应税项目及减免税
税法规定,对国家、地方自治团体或外国政府机构拥有的土地以及由非盈利性组
织直接用于宗教、
教育等事业的土地为非应税土地,免于征收土地综合税。另外还规定,当按税法有关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不足1000韩元时,免予征收土地综合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