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消除所得税的重复课征,上世纪80年代起,许多国家对公司股息征税实行归集抵免制度。由于经济全球化日益扩大,跨国所得分配日益增多,使此项制度的执行越来越复杂,而且漏洞甚多,于是又转向古典税制。截至2003年底,欧盟原15个成员国中继续实行归集抵免制度的只有
芬兰、
法国、
西班牙和
英国等。
今年5月19日,
芬兰政府向议会提出修改公司税法方案,其中主要内容是废止归集抵免制度,旨在使税制更具竞争力,有利经济发展和吸引外国直接投资。该方案拟于2005年1月1日起实行。主要内容:
一、所得税率
(一)公司所得税税率从29%降至26%。
(二)
个人所得税税率,对属于资本所得的从29%降至28%;对属于工薪所得的仍
按累进税率(最高为55%)征收。
(三)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的预提税税率从29%降至28%。
二、对股息征税
废除1990年起实行的对股息征税的归集抵免制度,代以对参股股息的减免税:
(一)对公司股东来自居民或非居民公司的股息免税,但对以下股息仍要征税:
(1)不属欧共体母子公司指令第二条规定列举的非居民公司分配的股息。
(2)股息收方属于以
股票作为投资的金融机构。
(3)股息分配方是
股票上市公司,但股息收方是非
上市公司,且控有分配
股票公
司的股本不足10%的,其股息仍要征税,理由是防止利用股东和分配上市公司之间的私营控股公司从中套取
上市公司股息以避税。
(4)由匿报利润分配的股息。
对来自非欧盟公司股息,如果该公司居住国与芬订有
税收协定的则适用免税;对来自属于
股票投资的金融机构股息,如果该机构控有欧共体母子公司指令第二条列举的欧盟公司股本超过10%者也给予免税。
(二)对个人股东的股息所得征税规定:
(1)对来自
上市公司股息所得减征30%,余下70%作为资本所得,以28%税率征收。
(2)对来自非
上市公司股息,不及9万欧元的免征,超过9万欧元的,对超过部分减征30%,余下70%作为资本利得,以28%税率征收。
三、预提税
按
芬兰税收协定规定,对支付给非居民股息,不论其控有股权的程度和时间如何均不征预提税。由于废止归集抵免制度,从2005年起,对此项支付股息将按协定规定或适用税率征收预提税(欧共体田子公司指令规定的除外)。
四、资本利得税
新规定M今年5月19日起对公司销售
固定资产(产生积极所得的)的资本利得不征税,条件是:
1.销售的财产持有期至少1年。
2.转让股份不是参股于不动产公司。
3,转让股份是
芬兰公司或欧共体母子公司指令第2条规定列举的或居住在税收协
定国的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