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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税制:所得课税——企业和组织利润(收入)税
作者: 文章来源:中立诚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5-10 2:43:17
  企业和组织利润(收入)税是取代原来的集体企业所得税和国营企业的利润提成,于1992年1月1日开征的。长期以来,俄罗斯对该税的名称表述不一,1991年的俄罗斯税法将该税定名为“企业和组织利润税”;1997年版的《税收》一书称该税为“企业、联合公司和组织利润税”;1999年版的《俄罗斯联邦预算体制》一书将该税称为“企业(组织)收入(利润)税”;1998年版的《税收体制基础》一书又称该税为“企业利润税”。1999年1月1日正式生效的《俄罗斯联邦税收法典》将该税定名为“企业和组织利润(收入)税。为表述和理解上的方便,以下将该税统称为“企业所得税”。

  俄罗斯现行的税收体制是效仿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税收体制而建立的。其主要特点是把对企业的课税作为预算收入的主要来源。1995年,企业所得税占全部直接税收入的76%,足见其在俄罗斯税收体系中的重要地位,是保证联邦预算和联邦主体预算收入的主要税种。俄联邦预算收入中,企业所得税占税收总收入的20%,或占联邦预算全部收入的18%。近年来,企业所得税占预算收入的比重呈下降趋势:1997年该比重为17.6%,1998年降至13.1%。这种情况也反映在地方预算中,例如,圣彼得堡预算收人中企业所得税的比重1994年为37.6%,1995年为35.2%,1996年降至22.9%。

  企业所得税是直接税,其数额直接取决于经济活动的最终成果,即取决于所获得的利润。因此,该税对投资过程和资本的逐渐增加过程都产生影响,是企业和公司的基本税种。

  1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企业和组织及其分支机构,以及有单独资产负债表和结算账户的其他附属部门,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这些企业和组织包括:(1)按俄罗斯法律规定具有法人地位的俄罗斯企业和组织,其中包括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的预算经费领用机关;(2)合资企业和在俄罗斯从事经营活动的国际组织;(3)有单独资产负债表和往来结算账户、同业往来结算账户的企业和组织分支机构和其他特殊附属部门;(4)通过常设代表机构在俄罗斯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法人;(5)各类商业银行,包括有外资参加的银行和获得俄罗斯许可证的银行;(6)俄罗斯联邦外贸银行;(7)信贷和保险机构及其有单独资产负债表和往来结算账户、同业往来结算账户的分支机构;(8)俄罗斯中央银行和储蓄银行;(9)储蓄银行在共和国、边区、州、莫斯科和圣彼得堡的分支机构或地区银行;(10)按1995年6月14日《国家支持俄罗斯联邦小企业活动法》标准确定的小企业。小企业活动的主体是法定资本中俄联邦、联邦主体、社会和宗教组织,以及慈善和其他基金的参与份额不超过25%的商业组织。此外,这类企业和组织中,报告期职工平均人数:工业、建筑业和运输业不应超过100人;农业和科技领域不应超过60人;批发商业不应超过50人;零售商业和居民日常服务行业不应超过30人;其他部门不应超过50人。

  还应指出,外国法人常驻代表机构包括其分支机构、事务所、代办处,以及外国法人授权在俄罗斯执行代表机构职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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