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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西哥税法2004年度的几项修改
作者: 文章来源:中立诚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4-29
    墨西哥国会对政府提出的2004年税法修改方案大多持否定意见,经批准的只有以下几项,并先后于2003年12月31日和今年1月5日公布:

  一、所得税

  1.法人实体和个人所得税税率降至33%。

  2.对4.9%预提税最高税率在2004年内适用于支付给外国银行利息,包括经税务机关登记的投资银行利息,条件是受益所有者居住在与墨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而且该协定已经生效的。

 3.联邦和地方政府雇员的年度奖金和退职金不得免征所得税。因最高法院2003年6月16日判定此项免税与宪法规定冲突。

  4.废止对工资抵免的替代税。

  二、增值税

  1.对人公开出版的纳税人杂志实行零税率,对其购进或进口该杂志的原材料允许抵扣进项增值税

  2.宾馆对在墨外国旅游者,特别是参加国际学术会议、代表大会、博览会、商务交易会等代表提供医疗和有关服务实行零税率,条件是:

  (1)他们向宾馆提供身份证明,并以境外发行的信用卡付费。

  (2)由主办公司签订合同而提供服务的。

  3.按小型企业规定交纳所得税的纳税人不得免征增值税,这些纳税人按核定营业额计征。

  4.废止对电讯服务和进口矿泉水征收增值税

  三、企业重组规定

  对公司分设或合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转让财产在计征所得税中不作为销售:

  1.涉及分设公司的所有者持有该公司股份投票权至少51%,而且持有期达3年(原规定2年),持股时间从合并发生日的上一年度起计算(原规定从分设公告之日起计算)。

  2.涉及分设公司的所有者分设前持有股份投票权至少51%,在分设后的新公司中仍持有至少51%股份者。

  3.合并后的新公司同被并公司一起继续经营达1年者。

  四、联邦税改法典对居民的补充界定

  对以下在墨和另一国都有住所的个人视为税收居民,○1其实际利益中心在墨(指一个年度内总所得的50%以上来源于墨)和○2墨西哥官员住在国外或工作在国外,尽管其利益中心在国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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