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税收法规和稽征管理制度的总称。是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体系。
税制沿革
1776年英属北美13个殖民地独立。1781-1787年这13个州组成联邦国会。此时这一松散的州际联盟尚没有征税权。部分州只对有些船舶征收吨税或限制
关税。在全部
财政收入中,税收比重极低。1787年,
美国制定新宪法,规定联邦政府享有独立征税权。关税成为联邦的主要收入来源,此外还征收少量消费税及一些直接税,各州政府主要课征财产税和人头税等。19世纪中后期至20世纪初,联邦政府实行扩大消费税和提高税率的政策,
消费税比重急剧上升,
关税退居次要地位。至1902年,
消费税占联邦税收入总额的比例高达95%。在州一级税收收入中,财产税仍居于主导地位。1913年,第16次宪法修正案赋于联邦政府以所得税征收权,
美国税制开始向以所得税为主体过渡。这以后,所得税法几经调整和完善,税上收入增加很快,到1982年,在联邦全部税收收入中,
个人所得税收占47.6%,具有所得课税性质的社会
保险税收入占32.9%,公司所得税占7.5%,形成以上述3种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格局。
税制结构
联邦税以
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税、公司所得税为主,此外还有遗产与赠与税、消费税(包括一般消费税及专项用途
消费税)、暴利税、
印花税等。关税是由
关税署负责的税种。各州一级税制不完全一致,一般有销售税、所得税、财产税、遗产税和继承税、机动车牌照税、州
消费税等。地方主要以财产税为主。此外有对旅馆营业、供电、电话使用征收的
营业税、许可证税等。
美国各级政府的税收总收入占财政总收入的80%以上,联邦政府税收收入则占
财政收入90%以上(1993年高达98.4%)。1988年,在联邦税总收入中,
个人所得税占45.36%,公司税占10.68%,社会
保险税占37.26%。在州一级税收总收入中,1986年对货物、劳务征税占59.62%,个人所得税占28.97%,公司税占1.83%;在地方一级税收总额中,财产税占70.04%,对货物、劳务征税占20.01%,
个人所得税占5.89%。
个人所得税 纳税义务人为美国公民、居民外国人和非居民外国人。美国公民指出生在美国的人和已加入美国国籍的人。居民外国人指非美国公民,但依美国移民法取得法律认可有永久性居住权的人。
其他外国人即为非居民外国人。美国公民和居民外国人要就其在全世界范围的所得纳税,而非居民外国人仅就其来源于美国的投资所得与某些实际与在
美国的经营业务有关的所得交纳联邦
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采用对综合所得计征的办法。课征对象包括:劳务与工薪所得、股息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营业所得、资本利得、退休年金所得。从所得中应剔除的不征税项目有:捐赠、夫妇离婚一方付给另一方的子女抚养费、长期居住在国外取得的收入、军人与退伍军人的津贴和年金、社会保险与类似津贴、雇员所得小额优惠、州与地方有奖
债券利息、人寿
保险收入、小限额内股息等。可扣除项目有:在国外、州、地方缴纳的税款、医疗费用、慈善捐赠、付借款的利息、意外损失、取自政府储蓄计划的利息等。可以抵免的项目有:家庭节能开支、抚养子女及赡养老人费用、已缴外国所得税。从总所得中扣除这些项目后的余额即为实际应税所得。依差额累进税率计税,按年计征,自行申报。家庭可以采用夫妇双方共同申报办法。
公司所得税 课税对象包括:利息、股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劳务所得,贸易与经营所得,资本利得,
其他不属于个人所得的收入。
社会保险税 目的主要在于筹集专款以支付特定社会保障项目。其保险项目包括:退休金收入;伤残收入;遗属收入;医疗
保险。纳税人包括一切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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