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税
倾销的认定 进曰货物以低于\\\"正常价格\\\"输入到加拿大市场,并使
加拿大相同产品的生产受到实质性损害时,该进口产品即构成倾销。
1.正常价值的确定方法
(1)正常价值是指出口商在竞争条件下将货物在其国内市场上售给相当于外国进口商的购买人时所提供的价格,即出口国国内布场价格。如果这种方法不能确定正常价值时,则采用下一种方法。
(2)结构价格,或称推定价格。正常价值由货物的生产成本,
行政管理费用、利润三者的总和构成。如果出口商不能提供或拒绝提供上述所需情况,可采用出口国或第三国相同货物的价格夹确定正常价值。
(3)第三国市场价格,加拿大在确定进口产品是否构成倾销时,是以产品的出口价格与输入
加拿大市场的市场价格进行比照而得出正常价值。
2.出口价格 出口价格系指出口商输往加拿大货物的出口售价,或是
加拿大购买或同意购买的货
物价格。两个价格以低者为淮。但是,《特殊进口措施法》规定,出口商的销售价格或进口商的购买价格均须扣除以下费用;
(1)货物运往
加拿大的各种费用;
(2)依法在
加拿大交纳的
关税和
其他税收;
(3)由于货物进曰所产生的
其他费用。 做了以上各项扣除之后的价格才是本法所指的出口价格。
如果出口商与进口商有联合行为,
税务部主管
海关的副部长(以下简称副部长)可以认定用上述方法确定的出口价格不可靠,则可参照进口商将进口货物转卖给与其无关联的加拿大购买者的售价来确定出口价格。但是这种售价要扣除掉运往
加拿大时所产生的各种费用及
关税和
其他税收外,还须扣赊进口商在
加拿大转售的利润、管理及销售费用以及
其他费用支出。
按照上述方法得到货物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后,副部长便确定进口货物是否属于倾销。如果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即构成倾销。
确定实质性损害的标准 进口货物对
加拿大生产形成实质性损害的判断标准是:
1.
加拿大相同货物生产商既定生产计划的实施受到阻碍;
2.
加拿大相同货物生产商损失订货、市场和利润;
3.
加拿大相同货物生产商的就业人员减少;
4.
加拿大相同旨物生产商的开工率下降;
5.
加拿大相同货物生产商的库存增加。
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根据以上五条判断标准裁定进口货物对
加拿大生产已经、正在或将来可能造成实质性损害,以此确定进口货物是在进行倾销。
以上对倾销的认定及对损害的确定标准二者之间要存在着必然的联系,即进口货物以低于正常价值的销售行为,给
加拿大相同货物的生产已经、工在或将来可能造成的实质性损害的事实存在,这样才能最终认定倾销行为存在,从而可以决定对倾销行为采取
反倾销措施。
如果出口商和进口商能向国际贸易注庭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加拿大相同货物生产状况不良不是由于倾销货物所致,而是因为
加拿大的基本经济形势,国内生产着之间的激烈竞争或其产品质量低下,推销不利等原因造成的,只要这些原因成立,即倾销和损害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则不能对进口货物采取
反倾销措施。
反倾销调查的程序
反倾销调查由
税务部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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